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歷 經二次修正,檢討獎勵措施,並配合地方政府稽查作業,賦予行政部門彈性處理執行機制。茲為 加強農業用地利用管理查核,並回應外界要求,透過鼓勵民間參與方式,提供多元管道加強農業 用地之監督管理,爰檢討修正本辦法獎勵方式與內容,除賦予本辦法明確定位,並明定發給檢舉 獎勵應備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以及執行經費來源,以落實本辦法獎勵檢舉之目的。 本次修正草案新增二條、修正十二條,修正後條文共計十四條,修正重點如下: 一、 定位本辦法為發給檢舉獎勵之審查規定,檢舉人依本辦法規定提出檢舉者,始給予獎勵;獎 勵方式以該違規案件之裁罰金額百分之五發給獎金。(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依本辦法發給檢舉獎勵應備之形式要件及實質要件。(修正條文第三條及第四條)。 三、 本辦法獎勵發給之時點,及檢舉人應親自領取。(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 增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整獎勵方式之彈性機制,擬改採特定或其他獎勵方式代替 本辦法之獎金者,並應訂定相關處理規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條文第八條) 五、 增訂檢舉人對其不實檢舉應負民事、刑事責任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條) 六、 為確保本辦法執行經費來源,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倘未能編列預算或其執行經費有所 不足者,應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之農業發展基金專戶勻支。(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