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貼者:2013年12月11日 上午1:40社團法人花蓮縣記帳士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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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更新 2013年12月11日 上午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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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0項第1款(類) | 日期文號: | 財政部102.09.25台財稅字第10200600370號 | 摘要: | 透天房地部分樓層供營業或出租使用可按實際樓層比例課徵特銷稅 | 主旨: |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透天樓房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持有期間如有部分樓層全部或部分面積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情形,於持有2年內銷售該房地時,依供營業使用或出租樓層合計數占實際總樓層數之比例計算銷售價格,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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