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沙鹿稽徵所表示:大甲區王小姐詢問:年底調整計算不得扣抵比例時,國外股利是否應計入不得扣抵比例進行調整? 該所答覆:投資國外營利事業所取得之國外股利收入,依財政部賦稅署90年9月20日台稅二發字第0900456238號書函規定,仍應併同國內股利收入彙總列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並按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7條或第8條之2規定調整稅額。 該所再次提醒營業人,於年度中取得國外股利收入,應於報繳年度最後一期營業稅時,列入免稅銷售額申報計算調整稅額,以免遭補稅處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洽詢單位:營所遺贈稅股陳先生,電話:04-26651351轉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