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據財政部73年8月1日台財稅第56879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在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之醫院、診(療)所治療,因病情需要急須使用該院所無之特種藥物,而自行購買使用者,其藥費應同時符合:1.該醫院、診(療)所之住院或就醫證明;2.主治醫師出具准予外購藥名、數量之證明;3.書明使用人為抬頭之統一發票或收據等三要件,方得准予認列為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稅務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https://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提供單位:綜所稅股王靖婷,電話:04-22612821轉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