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2規定,自102年1月1日起,個人出售股票有下列情形者,應核實計算及申報證券交易所得: 一、課稅範圍: (一)出售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二)出售興櫃股票:當年度出售數量100,000股以上者。 (三)出售IPO股票:初次上市、上櫃前取得之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出售者。但排除下列情形: 1.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之股票。 2.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10,000股以下。 (四)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二、核實課稅方式: (一)申報方式:分開計稅、合併報繳。 (二)單一稅率:15%。 (三)所得=出售收入-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四)盈虧互抵:當年度自同一個人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虧損不得後延。 (五)長期持有優惠:持有股票1年以上,所得減半課稅;IPO股票於上市、上櫃以後繼續持有滿3年以上者,按所得1/4課稅。 (六)推計純益率:已提供或未提供但查得交易時的實際成交價格,但無法證明原始取得成本者: 1.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 (1)IPO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50%計算其所得額。 (2)其餘上市、上櫃或興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15%計算其所得額。 2.未上市未上櫃股票:以實際成交價格的20%計算其所得額。 本局舉案例一至案例五說明如附件。 本局提醒,個人於102年度出售股票如屬應核實課稅範圍,記得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要合併報繳,以免因短漏報所得而遭受補稅及處罰。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廖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36 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