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員互助暨差旅費支報辦法

社團法人花蓮縣記帳士公會會員互助暨差旅費支報辦法

101.6.13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制定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會章程第四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會員婚喪喜慶賀奠標準如下:

一、婚嫁:會員及其直系血親婚嫁,經以喜帖通知,以本會(理事長暨全體會員)名義致送賀禮1,200元。

二、喜慶:會員本人當選理事長或民意代表、新居落成、喬遷、開業或升遷等,經以喜帖或邀請函通知,以本會名義致送花籃一對。

三、會員本人死亡,經以訃聞於出殯前通知,應派人弔唁,並以本會名義致送奠儀新台幣1,500元整及花籃1對;會員之配偶或直系一親等血親死亡,以本會名義致送奠儀新台幣1,000元整及輓聯一幅,並得派員慰問或弔唁。

四、會員本人因疾病或意外住院,於住院期間通知,由本會理事長或指派代表攜帶新台幣600元慰問品至醫院慰問。

上列互助事項發生時,應依上列期限、方式通知本會理事長、秘書或其他會務人員,逾期以棄權論。

會員逾期未繳納常年會費,不得享受互助權益。

第三條 理監事執行職務時支領差旅費支報,依個人實際交通、膳宿支出單據支報。實際支出單據超過下列標準者,不分職級及出差日數,一律依下列標準支報:

一、 出差地為台東縣、宜蘭縣者支報800元整。

二、 出差地為北部(含桃竹苗)地區縣市者支報1,500元整。

三、 出差地為中部(中彰投)、南部(雲嘉南高屏)地區縣市支報2,500元整。

會務人員經理事長或理事會指派出差時準用之。

第四條 本辦法經本會理監事聯席會議審議通過後執行。修正時亦同。